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議案屆次別
第4屆 第7次 定期會 
類別
民政教育 
案號
83 
提案性質
議員提案-一般提案 
來文日期
 
來文字號
 
提案單位/人
曾培雅 
連署人
陳皇宇陳怡珍 
案由
建請教育局研議修正本市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之轉任限制,參考他縣市作法訂定合理服務年限,並落實溯及既往原則,以保障教師生涯規劃、維護校園輔導品質案。 
說明

近年學生心理與輔導需求增加,專輔教師角色愈發重要。然而本市規定專輔教師錄取後不得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引發爭議。此規定恐限縮學校教評會審查權,也與其他教師可申請轉任之制度不一致。另長期缺乏轉任機制,易造成教師職涯受限、專業能量耗損及校園人才斷層。相較其他縣市多設有3至7年轉任機制或未限制,本市規範較為嚴格,建議研議適度鬆綁。

 
辦法

如案由。

 
提案附件
 
一讀日期
 
一讀審議結果
 
委員會審查日期
2026/06/18 
審查意見
函送市府研辦。 
審查結果附件
 
大會決議日期
2026/06/24 
大會決議
照審查意見通過。 
大會決議附件
 
發文日期
2026/07/03 
發文字號
南議民教字第 1150005702號 
執行情形
本府就「建請教育局研議修正本市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之轉任限制,參考他縣市作法訂定合理服務年限,並落實溯及既往原則,以保障教師生涯規劃、維護校園輔導品質案」案,敬答覆如下: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相關規定,本市教師之市內介聘,僅限學校(園)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之間進行介聘,及本市教師甄選簡章規定錄取之專任輔導教師不得轉任校內其他教師職務,以維持各校學生輔導人力之穩定及衡平。 二、因學生心理輔導須長期追蹤,其成效基於個案及教師間深耕之信任關係,倘開放專任輔導教師轉任為其他類科或一般教師,恐有大量輔導教師頻繁異動之虞,將使師生間已建立輔導脈絡中斷,更易造成學生心理再次受到影響,無益於維持學校輔導效能。 三、綜上,專任輔導教師係依「學生輔導法」規定設置,旨在建構完善之校園三級輔導體制,守護學生心理健康,並基於學生輔導工作具連續性及專業深化之必要,透過確保專任輔導教師職務之穩定性,以提供學生穩固的心理輔導支持,爰轉任制度須審慎評估,以兼顧教師人力穩定及輔導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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